
使用人:“不知道超標電動車是機動車。”
銷售商:“電動車和自行車一樣隨買隨用。”
交管部門:“超標電動車屬于機動車中的摩托車。”
北京非機動車登記站:“兩輪電動車須經檢驗后上牌才能上路。”
檢察官:“如發生事故,兩輪電動車是不是機動車是案件審理的焦點,關系到責任的認定。”
近些年,在擁擠的城市道路上,車身輕巧、方便快捷的兩輪電動車成為不少人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但是很多車主并不知道,自己每天騎行在非機動車道上的兩輪電動車,可能已經不是“充電自行車”,而是“兩個輪子的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很可能會惹上大麻煩。
2015年4月23日,因駕駛兩輪電動車撞傷行人,李某被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日前,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肇事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
2014年5月5日上午9時50分,北京某通訊公司員工李某駕駛公司配發的兩輪電動車載著同事姚某給客戶送貨。當時他的車是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李某一面開車一面與后座的姚某聊天,當車輛行駛至朝陽區高楊樹路公交車站東側時,正在專心聊天的李某,突然發現前方六七米遠有個步行女士。他急忙剎車,但因距離太近,李某的電動車瞬間將那位女士撞倒在地,而李某也隨車倒在路邊……李某站起身來發現,被撞人嘴里流血,仰面躺在地上,急忙撥打122和999報警。朝陽區交通支隊指揮中心工作人員很快趕到事故現場,進行現場勘查。勘察結果確認,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次事故造成被撞行人、59歲的張某腦干損傷,雖進行搶救,但長期昏迷,處于植物生存狀態。經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傷情檢驗,張某被鑒定為重傷一級。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事后,警方委托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兩輪電動車進行了技術鑒定。按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相關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標準是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整車質量應不大于40kg。“涉案的車輛質量為79.30kg,大于40kg標準,該車未裝置人力騎行裝置,無法實現人力騎行功能。根據該車情況,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確定該車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關于‘摩托車’的規定。”交通管理部門最終認定,肇事兩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
在這起交通事故的認定書中,記者看到如下的表述: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分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第8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之規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1款,確定李某為全部責任。
李某對車輛鑒定結果無異議,對發生交通事故時所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被鑒定為“摩托車”表示認可,但他強調自己以前并不知道所駕的電動車是機動車,更不清楚開這種車既要上牌,也要考取機動車駕駛執照。
是不是機動車要看車速和自重
“該案審理中,兩輪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是案件審理的焦點,關系到責任的認定。依照鑒定意見,超過一定標準的電動車就屬于機動車,這一認定與普通公眾的‘電動車就是非機動車,和自行車一樣隨買隨用’的認知存在較大的差距。”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李某在接受提訊時一臉驚訝地說:“我從來沒想到那個電動車就是機動車,需要有機動車駕駛證才能上路。”而對于車輛超重問題,李某說,自己從沒想過車子重量,不知道電動車有限重限速的規定。
“根據1999年國家發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應不超過20km/h、整車質量應不超過40kg。本案中,涉案電動車的整車質量達到79.30kg,超過規定質量近一倍。因質量超標,而被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屬于機動車。老百姓一般認為兩輪電動車就是非機動車,生活中可隨意購買和騎行,問題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要對電動車進行質量檢查,如果經檢查發現超標,都會被認定為機動車,而這一認定結果將直接影響事故認定的責任分擔。”辦案檢察官對記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