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也可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采取限制行駛區域、限制行駛時間或者限制行駛車型等排氣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在國家和省的規定期限內淘汰本行政區域內的黃標車。
對于污染重、行駛距離長的柴油車、公交車、出租車等機動車,征求意見稿強調,應定期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向社會發布空氣重污染的預警信息,并按照預警級別實施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課等相應的應對措施。
與之前送省人大會議審議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相比,征求意見稿不僅保留了對污染企業的“雙罰制”、“按日加罰”等條款,還新增加了一項——將在珠三角區域內嚴控高污染、高能耗建設項目。
(編輯:馬麗麗)